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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看法第十一期——景区水上运营项目合规管理篇

发布时间:2024-08-28浏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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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园林集团法务中心法制宣传专栏简介:本专栏致力于通过讲解司法案例,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集团员工法制素养,提升集团及各子企业合规管理水平,推动全集团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本期专栏为第十一期,主题为:景区水上运营项目合规管理

  随着集团景区水经济业态的发展,在满足市民游客的游览需求的同时,确保景区运营合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期栏目将介绍景区水上运营项目相关法律规范,解答实际运营中常见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合规风控措施及建议。

水上运营项目相关法律规范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条 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市、县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进入石湖水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征求石湖景区管理处意见,并按照规定向市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的船舶除外。

  第十七条  鼓励石湖水域内的船舶使用电力、燃气或太阳能等动力源。船舶停泊区的码头应当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及时清运。

  第十八条 废弃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由经营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及时运出石湖水域,按照规定处置。

  第三十条 石湖水域内的船舶,应当执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运营船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按标准配备消防和救生设施,在规定的水域内行驶和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环境管理:

  (三)加强服务管理,噪声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公园可以在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进行实时监测。

  《关于加强全省涉水游乐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

  1.涉水游乐经营项目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批,涉水游乐活动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经营权;在通航水域开展涉水游乐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水上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用于涉水游乐经营的船舶应当依法登记、检验,取得相应证书;相关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不适用法定登记、检验的船舶和其他涉水游乐设施设备,应当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并在营业前向其主管部门作出安全运营书面承诺,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涉水游乐活动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用于涉水游乐经营活动的码头,通过审批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靠泊设施应当满足涉水游乐设施设备的安全靠离条件。游客自行操控的涉水游乐经营活动使用的靠泊设施应当设置告示牌,标注活动规程、游客须知和活动平面图等。

  6.用于涉水游乐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在设施设备显著位置标注活动名称和编号、经营者和操作人信息、载客定额、监督和救助电话等事项。不得使用渔船、“三无”船等从事涉水游乐经营活动。

  7.涉水游乐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遇有超过其抗风等级的恶劣天气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涉水游乐和个人救生、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10.经营者应当主动告知参与者安全注意事项,提示投保人身意外险,警示安全风险和不适宜参加活动的人群类型。参与者应当穿戴救生衣,经营者应当负责指导参与者规范穿戴救生衣。

  12.经营者应当开展涉水游乐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向所属从业人员公布。

  《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经过工商登记,并依法取得水上游览活动的经营许可或者经营权。

  第六条 非通航水域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将水上游览活动项目批准文件、游览活动说明和法定登记、检验的船舶及其船员适任材料等,在开业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是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生产条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布设的突发事件救助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处在可以适时启用的应急救助状态。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避免水上游览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相应水上游览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项目管理员和专职救生员。

  第十三条 用于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码头,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后投入使用;其他靠泊设施应当满足船舶的安全靠离,符合相应水上游览项目游客行走、上下船舶的安全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兼顾游览专属水域的水深条件、河床平整程度、岸坡型式等客观因素,合理划分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设置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边界警示标志。

  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项目使用的码头或者其他靠泊设施应当设置告示牌,标注水上游览项目规程、游客须知和水上游览项目平面图等。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在游览专属水域设置的自用船舶加油(气)设施,应当具备相对独立的、封闭的作业专用码头或者场所,与游客通道或者游客等候游览场所保持不少于18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八条 身安全的险情或者人员伤亡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自救和疏导;发生人员伤亡、失踪事故或者危及5人以上游客人身安全的险情,旅游经营者应当将遇险或者伤亡事故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救助要求等信息,及时、如实报告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水上搜救中心。

  第十九条 用于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依法登记、检验,取得相应证书。不适用法定登记、检验的船舶,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检测与评价,安排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用于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环保设备和器材,并在船舶显著位置永久性标注水上游览项目和编号、载客数量、救助电话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实际运营中常见问题答疑

  问题1:水上项目报批流程及咨询单位?

  回答:应根据水上项目所在地以及景区所在地至相应部门(文旅部门、政府部门或管委会)获得批复文件,根据要求持批复文件、营业执照、水域范围与功能划分平面图等至地方海事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清单包括:1.水上游览活动项目批准文件;

  2.经营者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3.游览活动水域范围与功能划分平面图;

  4.水上游览活动项目形式与内容;

  5.游览活动船舶与浮具概况;

  6.法定登记、检验的船舶船名和相应证书编号名册;

  7.适任船员姓名和相应证书类别、等级等名册;

  8.交通安全标志、电视监控;

  9.安全评价意见(新增水上游览项目时);

  问题2:水上项目签订合同前的背调可以从那几方面着手,规避后续合同风险?

  回答:1、主体风险,经营主体是否合法、具备相应经营资质;2、标的物风险,合作项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是否已获得许可或相关证书;3、履约风险,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履约风险评估。

  问题3:石湖景区是太湖风景区,在环保方面需要注意哪些环节?

  回答:1、注意水资源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管理。不擅自占用水域、探底或临时占用期满要及时恢复原状。不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2、在景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景观修复、植被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发难,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3、核心景区内不建设宾馆、招待所、住宅、餐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4、不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

  问题4:水上项目需做好哪些安全措施,尤其是针对夜间营业。

  回答:1、要求游客全程穿戴救生衣。2、划定项目区域范围,严禁超过安全警戒线范围,对发现超出范围的情况严令禁止。3、遇不合适的天气条件,建议禁止营业。4、配备满足项目需要的专职项目管理员和救生员以及设备。5、进行事先游玩告知,明确游客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游玩要求。

  问题5: 对于未成年人参与水上项目,是否有特殊的法律限制和保护措施?

  回答:1、建立溺水防范机制,巡防人员可劝离无陪同的未成年人。2、要求未成年人应在成年监护人看管下参加水上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34条第3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合规风控措施及建议

  (一)注重事前防范,筑牢经营基础:

  1、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安全协议与应急救援机制,规范和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水平,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定期组织演练。

  2、要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筑牢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3、建立完善运营项目安全告知机制。在运营项目醒目位置或小程序平台上进行告知。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项目,应全面告知游客安全风险以及突发状况应对措施,提醒游客做好身体状况评估,谨慎参与。

  4、加强对游客游玩运营项目的引导,告知运营项目的性能、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在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在涉水项目旁设置告示牌,标注该项目规程、游客须知和该项目平面图,涉水项目的地点必须配备专业的水上项目安全员及项目管理员,以加强水上项目的安全保障。

  5、细化安全提示的工作举措。制作安全游玩手册、宣传短片;在游玩凭据、运营项目上标注安全提醒;以图文方式直观告知游客游玩路线,对禁止游玩路段进行特别安全提示,设置醒目安全提示牌,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劝阻游客前往高风险区域。

  6、投保合适险种分担经营风险。为保障运营项目、游客及其他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建议为运营项目投保合适险种,降低经营风险,减少诉讼纠纷。

  (二)落实事中控制,强化合规检查:

  1、强化对景区各类运营项目设备等安全性能及运行路线、航线的日常查验及安全隐患排查。加强运营项目的动态安全检查,确保运营项目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安全条件,运行路线、航线无安全隐患,杜绝瑕疵设备运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加大对特种设备、消防设施、防护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维修工作,完善风险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机制。

  2、要求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工作,确保各项设施及水上项目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加强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保障游客水上安全。要对景区内快艇、电瓶船、摩托艇、等各类游船的经营许可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抢险预案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格执行游船运载能力和船员履职能力检查,确保游船适游、船员适任。

  3、明确运营项目租乘、游玩条件。严格审查游客是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符合运营项目要求的年龄、身高、健康状况等租乘、游玩条件,对饮酒及身体状况不适合租乘、游玩的游客进行及时劝阻。

  4、落实项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穿好救生服、系好安全带,做好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游客存在超越活动水域边界、高速行驶、游客之间相互强行超越、横越、突然掉头等危险行为时应立即制止。

  5、异常情况和问题隐患及时处理,尤其要做好节日期间、极端天气和游客密集等情况下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筑牢水上游乐项目安全防线。布设的突发事件救助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处在可以适时启用的应急救助状态。

  6、加强噪声管理,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时监测噪声确保不超过环评及法律法规及公园规定。

  (三)完善事后补救,及时处理应对:

  1、注重意外事件发生后的证据保全。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在游客发生险情时,及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险。同时注意对运营项目安全性能查验、安全骑行提醒、骑行安全劝导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及时保存固定。

  2、游客反馈机制。建立一个有效的游客反馈机制,收集游客对安全措施的看法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包括建立多种反馈渠道,包括现场意见箱、在线调查问卷、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和移动应用程序,方便游客提供反馈。定期审查收集到的反馈,识别常见问题和改进领域,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3、事故调查及技术流程改进。多部门协作组成的调查团队,彻底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撰写详细报告,以便从中学习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改进相关的技术和操作流程,提高项目运营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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